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公务护照人员签证的协定》之规定,经双方确认,上述协定自2006年9月14日开始生效。
协定规定,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和公务护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持有效的柬埔寨王国外交和公务护照的柬埔寨王国公民―――仅限外交或领事机构常驻人员和在缔约一方入境后停留不超过三十日及过境、出境的临时访问人员免办签证。上述缔约双方公民如欲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停留超过三十日,应在入境后依照缔约另一方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必要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