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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中国东盟协会章程

WWW.CHINAASEAN.ORG  2005-11-04  来源:中国东盟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会名称是中国东盟协会。
英文名称是:THE CHINA-ASEAN ASSOCIATION
第二条 性质
本会是由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以下简称全国对外友协)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热心中国与东盟友好的各界人士共同发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性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
本会旨在以民间或非官方形式促进中国和东盟各国在政治、文化、经贸、科技、体育、卫生和旅游等方面的合作;通过人员往来、组织研讨会和举办文化活动等,进一步增进中国和东盟各国人民的相互理解和友谊;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体制
本会采取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相结合的体制,接受全国对外友协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会址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台基厂一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在中国与东盟各国之间开展民间交流与合作,包括:
(一) 推动双方的人员往来与信息交流,增进双方人民之间的理解、信任和友谊;
(二) 推动双方的经济合作与文化交流;
(三) 推动双方在科技、教育、环保等专业领域的互利合作;
(四) 推动双方地方政府和城市之间建立友好合作关系;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分类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其中均包括赞助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八条 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并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团体会员应是与东盟国家有关的中国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
个人会员应是对东盟国家进行研究和开展合作业务的中国各界人士。
第九条 会员的加入
参加本会成立大会的团体和个人为本会创始会员,不需另行办理入会手续。其他会员均须办理入会手续,由两名会员介绍,提交入会申请书并经理事会认可,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推选代表或被推选参加理事会,参加本会的活动,对本会工作发表意见、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优先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按规定缴纳会费,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的退出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的除名
会员若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权力机构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由会员按平等原则推选代表组成。原则上每个团体会员均应有代表参加理事会;个人会员则按界别和地域分配理事候选人名额,进行选举,体现广泛代表原则。理事任期四年,可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也可由常务理事会随时召集会议。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
理事会决定本会的成立、更名和终止等重大事宜,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审议本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组织下届理事会的选举,聘请和解聘名誉会长,责成秘书处在理事中协商产生会长和副会长候选人,选举和罢免会长和副会长,任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表决
理事会的表决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遇决定本会的更名、终止和修改本会章程等重大事宜时,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会议并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理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不定期举行会议,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会务,领导本会各机构的工作和各项活动的开展,并负责向理事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
理事会下设经济委员会和文化委员会。
第十九条 办事机构
本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设在全国对外友协亚非部。
第二十条 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会长的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检查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副会长的职权
协助会长行使职权。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的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经费
本协会经费来源包括:对外友协拨出的工作经费、会员会费、政府资助、捐赠、赞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以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本会的资产管理和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接受全国对外友协、民政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终止程序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全国对外友协审查同意。在终止前,须在全国对外友协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七条 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全国对外友协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章程生效
本章程经2004年8月理事会会议通过后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章程的解释权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条 章程的修改程序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全国对外友协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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